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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270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长兴恒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长兴磐盛包装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恒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长兴磐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2702之一号原告长兴恒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访贤村。法定代表人俞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越,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磐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徐旺村。法定代表人钱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恒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磐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恒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磐盛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恒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恒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磐盛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长兴恒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