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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刚,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郑刚,男,汉族,1985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代表人冯祥森,男,系该矿矿长。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负责人冯祥森,系该井井长。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所有的原煤1000吨,限额120000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