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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王华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96号贾洪杰,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县××1队*号,联系电话715×××8王华,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住××官××村,联系电话139×××××××5贾洪杰申请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5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洪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5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