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连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冯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