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中海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中海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976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中海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金煜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汇泉,系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中海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其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中海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