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隆盛涂布纸有限公司、张金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隆盛涂布纸有限公司,张金明,张毅志,张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寿光市隆盛涂布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金明被执行人:张毅志被执行人:张月莲上列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寿光市隆盛涂布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上口镇广陵工业园房产、土地一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