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程君芳、张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君芳,张艳艳,张盼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君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艳。原审被告:张盼盼。上诉人程君芳为与被上诉人张艳艳、原审被告张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程君芳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君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2016)浙07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