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仕容与韦会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容,韦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2号申请人陈仕容,女,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韦会贤,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陈仕容与被执行人韦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会贤应该给付申请人共计95000元。经本院“四查”未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过申请人的确认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9执2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