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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谭维诚合同诈骗、诈骗、虚报注册资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789号罪犯谭维诚,男,1963年6月7日出生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6年3月2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13年1月、2014年5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三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谭维诚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维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维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维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重新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马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