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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喜芳与被告张昊天、连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芳,张昊天,连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931号原告姜喜芳,女,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张昊天,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连立国,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芳与被告张昊天、连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喜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喜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姜喜芳负担300元。审 判 长  姜文喜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