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喜芳与被告张昊天、连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芳,张昊天,连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931号原告姜喜芳,女,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张昊天,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连立国,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芳与被告张昊天、连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喜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喜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姜喜芳负担300元。审 判 长 姜文喜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