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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敖杰,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上诉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设备制造合同》实为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为上诉人公司;《购销合同》为买卖合同,如本案为两个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实质上两个合同均为买卖合同,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设备制造合同》及《购销合同》中均约定了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规定,该约定无效。上述两个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特征,原审认定其性质为承揽合同并无不当。上述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被上诉人作为承揽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