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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勾明福与李健生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明福,李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勾明福,居民身份证号码:5396。被执行人:李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67X。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勾明福与被执行人李健生权属、侵权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1618.3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74.3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启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