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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28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