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28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