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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金保与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保,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63号原告吴金保,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卫强,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金保诉被告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金保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