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蒋志军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军,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543号原告:蒋志军,农民。被告: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军诉被告王军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志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志军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蒋志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