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5刑初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某,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鄢某某持已注销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J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桃源县深水港乡往泥窝潭乡方向行驶至深水港乡金旺村3组路段时,遇对面一辆货车开着大灯与其会车,行人张某甲从道路左侧往右侧横马路,因鄢某某驾车遇灯光影响视线,判断情况失误,采取避让措施不力,将张某甲刮倒,致其受伤。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鄢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鄢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4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鄢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取得其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鄢某某再犯罪风险低,其所在社区同意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燕某某、张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2015)第43080141364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682号损伤程度鉴定书,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005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结果、驾驶人查询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线索来源和抓获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后,鄢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鄢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关于“鄢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其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妙玲人民陪审员 罗孟之人民陪审员 张立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