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剑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剑,于浙江省诸暨市。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剑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2016年4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认为被告人何剑挪用资金数额未达定罪标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知礼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