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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曲来杰申请执行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来杰,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来杰,男。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靖,女,经理。本院在执行曲来杰申请执行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借款合同纠纷款6189745元,执行费583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翟志宇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