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军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军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695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新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战江。系原告职工。被告刘军民,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刘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