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753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2日,汉族。;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