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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753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2日,汉族。;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