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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宋竹君与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竹君,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竹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81号6栋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宋竹君因与被上诉人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5日(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虽然,宋竹君与怀化市湘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怀化东方商业中心商铺委托合同》,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二审期间陈述:已由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份通知宋竹君予以解除;上述《怀化东方商业中心商铺委托合同》解除后,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宋竹君房屋继续出租,宋竹君不予同意。则原审对宋竹君与怀化市湘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变更为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怀化东方商业中心商铺委托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在宋竹君不予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为怀化紫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出租宋竹君的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之事实未予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宋竹君所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代理审判员  蒋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