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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邢洁、许金妹与上海申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洁,许金妹,郑学莲,上海申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4784号原告邢洁,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许金妹,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许谷春(原告许金妹之弟),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郑学莲,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徐明新(被告郑学莲丈夫),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黄云飞,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建五,上海市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张渝,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燕华,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洁、许金妹与被告郑学莲、上海申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洁、许金妹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邢洁、许金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洁、许金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邢洁、许金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