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单文超与田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超,田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单文超,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田鑫,男,汉族,住菏泽市。申请人单文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鑫应给付申请人田鑫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鑫工资收入20000元,每月冻结2000元,因履行时间较长,基于此,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逯 鸣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仪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