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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文保与永盛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文保,景泰县永盛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泰县永盛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昌公司)。法定代理人田玉良,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文保因与被申请人永盛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文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为:1、开票卖药人没有资质不懂乙草胺的禁忌,错误指导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乙草胺是一种新科技预先除草剂,其看标签上未注明是小麦禁用药,相信了出售农药的吴某介绍,造成了损失。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保买回乙草胺后没有认真阅读说明,没能遵守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其对所用农药的用途、性能、计量、使用方法、禁忌等没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当使用农药,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关于申请人所提出售农药人员资质的理由。经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修订)》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对具体出售农药人员的资质没有具体要求。故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亦无不当。申请人张文保的申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张文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  斌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龙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