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632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从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