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兴茂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九天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兴茂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九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兴茂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龙凤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柳兴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元市九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龙凤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王西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兴茂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九天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元市九天矿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文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肖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