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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陕西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634号原告陕西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巧梅,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娟,该公司法务。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即236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