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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方孟芳与陈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孟芳,陈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685号原告:方孟芳。被告:陈钦忠。原告方孟芳与被告陈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孟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钦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至起诉日利息为6035.5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被告陈钦忠出具向原告方孟芳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9月17日前分期归还。到期后,被告陈钦忠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孟芳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钦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