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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洪升与宋树生、刘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升,宋树生,刘娟,韩伟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7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升。被执行人宋树生。被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韩伟保。申请执行人张洪升与被执行人宋树生、韩伟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以(2014)奎执字第7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伟保名下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泰华城白浪河假日广场1号1-××号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韩伟保名下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泰华城白浪河假日广场1号1-××号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