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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良乾与金保华、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乾,金保华,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79号申请人陈良乾,男。被执行人金保华,男。被执行人李建波,男,莘县。申请人陈良乾与被执行人金保华、金某、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金保华、金某、李建波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