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4财保19号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心磊,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丽晶路20号金外滩7号楼B704房。法定代表人黄晨。被申请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云,董事长。被申请人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1号楼D单元506室。法定代表人薛文清,董事长。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申请人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个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60980306.25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为人民币六千零九十八万零三百零六元二角五分,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