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贾某某贩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全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4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全武,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全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全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贾全武在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财经桥下准备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包装的结晶颗粒状疑似冰毒物二小包约1.95克,白色塑料包装的结晶颗粒状疑似冰毒物一大包约20.92克。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所送检材塑料自封袋包装晶体3包,检材净重21.6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全武的辩解、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贾全武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贾全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贾全武帮其购买毒品,当晚20时许被告人贾全武在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财经桥下准备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结晶颗粒疑似冰毒物一大袋、二小包。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物,净重21.6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21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禁毒警察大队根据线索在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财经桥将准备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贾全武抓获的事实;2、搜查证、身体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贾全武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结晶颗粒疑似冰毒物一大袋、二小包的事实;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小朱”让其帮助购买毒品,其答应帮“小朱”联系,当天晚上20时许其在民警的控制下,在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财经桥下将贾全武抓获的事实;4、西宁市公安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5]1005号鉴定文书,证实在被告人贾全武身上当场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结晶颗粒疑似冰毒物一大袋、二小包,合计净重21.6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5、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贾全武于2009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事实;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贾全武系完全刑事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全武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全武曾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全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全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 志 峰审 判 员 穆 志 燕人民陪审员 沙 成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旦智才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