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云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5732号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范有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花,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飞,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海花、刘杰,被告李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系×区×室业主,物业面积113.98平方米,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864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86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云飞辩称:被告是涉诉楼房的业主,欠交2012年至2015年物业费2864元。被告认为小区内的停车位出租或者出售应该公开,向业主说明,所得费用应返还给业主。如果此问题能够解决,被告就全额缴纳物业费,否则被告要求按80%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3.98平方米。原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生活垃圾外运费:30元/户/年,保洁费:62元/户/年,保安费:36元/户/年,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年,化粪池清掏费:0.30元/平方米/年,管理费:2.4元/平方米/年,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1.00元/平方米/年,小修费:0.91元/平方米/年。被告现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64元未交纳。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产权证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对北京市顺义区×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服务的一方,应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现原告要求李云飞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因与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之间没有关联性,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云飞给付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二千八百六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云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