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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忠超诉姚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超,姚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超,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姚玉,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姚玉存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陈月霞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