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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支行信用卡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建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7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建军,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刘伟亮、梁彧健、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37号102-104室。负责人:古俊豪。���托代理人:严江龙,该行江门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林转乾,该支行职员。再审申请人郑建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新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建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给郑建军,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中行高新支行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本案与(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44号案件案情相同,二审法院同一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竟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和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原则。(三)现按照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信用卡被克隆后伪卡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均应由银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持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中行高新支行无法识别信用卡的真伪导致伪卡交易,应赔偿郑建军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中行高新支行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涉案信用卡是郑建军自行设置密码的,由于郑建军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用卡密码而导致损失的发生,郑建军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每一个案件的具体细节不同,判决结果不同实属正常。(三)7223.26元是郑建军自行消费,由此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理应由郑建军自行承担。综上,请求驳回郑建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郑建军的信用卡在2014年6月25日被盗刷89993元,属于伪卡交易,关于该部分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中��高新支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郑建军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由于中行高新支行的代理行不能准确识别伪造的信用卡,直接导致郑建军的账户资金被盗用,一、二审法院以中行高新支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中行高新支行应对郑建军的资金损失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涉案信用卡密码是由郑建军设定的,除其本人知道之外,任何人包括中行高新支行在内均无法查询得知,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郑建军应当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承担20%的责任,亦无不当。郑建军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建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驳回郑建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海湖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家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