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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王文平、王明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王文平,王明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27号。负责人:蔡忠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明,法务经理。被告:王文平,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明其,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诉被告王文平、王明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明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要求撤回对王明其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撤回对王明其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丹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