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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董向荣与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董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住所地,五台县台怀镇明清街**号。法定代表人孙艳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戎莉,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向荣。上诉人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戎莉,被上诉人董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董向荣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为戎树亭,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误列被告为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退还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