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仲康与杭州广龙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仲康,杭州广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罗仲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广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红垦农场。法定代表人傅国萍,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罗仲康与被申请人杭州广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69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罗仲康申请再审称:1.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当时申请人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来源,临近春节不接受调解就拿不到补偿,是生活压迫,调解并非其本意。2.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从47岁到广龙公司工作至今,整整20年,这20年的工龄呢?国家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调解。3.退休权益加班工资等几十万元补偿,区区2万元了结显失公平。综上,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规定且显失公平,故向法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广龙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12月30日,罗仲康向本院起诉称:其与广龙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要求广龙公司赔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2136元。本院立案受理,双方于同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一、广龙公司在2016年1月8日前支付罗仲康90000元;二、如广龙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另行加付罗仲康20000元;三、罗仲康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任何争议;五、……”;罗仲康委托的律师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本院认为,罗仲康在原审中要求广龙公司赔偿11万余元,经调解,广龙公司支付罗仲康9万元,不存在其所述的“几十万补偿,区区2万元了结”的情形;另其在原审起诉中未涉及有退休权益的诉请;其申请再审时也未提交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综上,罗仲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仲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 樱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戚 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