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侯东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东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28号罪犯侯东东。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被告人孟庆军、贾坤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东东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2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