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戴淑琴与林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淑琴,林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474号原告戴淑琴,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益青,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淑琴与被告林益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淑琴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淑琴在诉讼期间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淑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戴淑琴负担。审 判 长 游金高人民陪审员 周建忠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琳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