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东与赵仕强、王妍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赵仕强,王妍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633号原告赵东。委托代理人闵令娟,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仕强。被告王妍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与被告赵仕强、王妍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偿还给申请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旭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