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伊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525号原告伊某某,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康庄村2组。被告孙某某,身份证号码,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康庄村2组。被告刘某某,身份证号码,男,1960奶奶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康庄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伊财武诉被告孙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