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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伊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525号原告伊某某,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康庄村2组。被告孙某某,身份证号码,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康庄村2组。被告刘某某,身份证号码,男,1960奶奶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康庄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伊财武诉被告孙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