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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1975年2月9日,系无无,地址:河南省舞钢市铁山乡付庄泥河孙村*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豫04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孙某自愿请求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撤回上诉。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蘅审判员 李占永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