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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国庆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袁国民,院长。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察布市。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国庆罚金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乌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庆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庆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王国庆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