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文依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乐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上海文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飞,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乐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士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文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乐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文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文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晶代理审判员 林 平人民陪审员 张其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昌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