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建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建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1500号原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东街1号院北楼234号。法定代表人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良,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玉梅,女,1952年1月1日出生。被告吴建立,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和物业公司)与被告吴建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吴建立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52.85元、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吴建立系北京市门头沟区龙门新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简称xx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3.8平方米。奥和物业公司为xxx号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吴建立未交纳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52.85元、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吴建立辩称: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过高,吴建立居住在一层,不使用电梯,不应交纳电梯费。本案中,奥和物业公司为吴建立提供了物业服务,吴建立应该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故对于奥和物业公司要求吴建立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52.85元及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吴建立所提不应交纳电梯费的答辩意见,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建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二千六百一十二元八角五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吴建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