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明源与被执行人许怀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源,许怀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雷明源,男。被执行人许怀亭,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雷明源与被执行人许怀亭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明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宝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