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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高宝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宝坤,男,汉族,1952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再审申请人高宝坤因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立受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宝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一案存在不同,即当事人、诉请标的不同,发生了新的事实,出现了新的证据。一、二审裁定其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本案起诉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符合立案的条件。最后,一、二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高宝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2007年1月15日,廖平华委托高宝坤办理江西南昌华金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公司)庐山南大道土地补偿事宜,并书面承诺待补偿款160万元左右到账,支付咨询费20万元整(若低于150万元,支付咨询费用酌情降低)。后高宝坤以履行义务后未取得该服务费为由,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廖平华、华金公司。一审判决后,高宝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令华金公司支付其服务费6万元。2015年5月4日,高宝坤以华金公司向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的书面报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财政局向江西绿丰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丰公司)转账1214817元进账单及《绿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事项表》作为主要证据,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廖平华、绿丰公司支付其服务费16.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以该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定。从上述事实来看,虽然高宝坤2015年5月4日再次起诉时的被告、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第一次起诉在形式上不尽相同,但是两次起诉均是基于承诺未兑现这一相同事实。针对该争议事实,原生效判决对权利义务已作出裁判,当事人应受生效判决所拘束。现高宝坤再次对相同事实提起诉讼,确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本案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高宝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宝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马 悦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