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法达与王士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法达,王士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548号申请人孙法达,男,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前孙庄村人。被执行人王士宽,男,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黄河村人。申请人孙法达与被执行人王士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士宽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5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