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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庆生、许建华等与余映南、李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生,许建华,余映南,李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生,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001X。申请执行人许建华,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林乔良、陈楷奇,均为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映南,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0338。被执行人李素平,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0340。关于李庆生、许建华与余映南、李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费也应一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映南、李素平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新毅 关注公众号“”